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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901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口湖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建宏
代 理 人 王政義
債 務 人 張湘昀即吳昶鴻之繼承人
王愛月即吳昶鴻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昶鴻即吳昕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46,664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即年息2.427%)加10%計息(即年息2.6697%),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逾期利息改按雲林縣口湖鄉農會基準利率(即年息2.34%)加3%計算(即年息5.34%),並按上開計息利率之20%加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昶鴻即吳昕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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