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司促,4915,2024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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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915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臺西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漢樹 


債  務  人  吳水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6日起至113年6月15日止,按農業部規定之利率1.915%機動調整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下稱該行)基準放款利率(3.184%)加10%計收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改按該行基準放款利率(3.184%)加10%計收違約金;

逾期逾6個月以上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該行基準放款利率(3.184%)加110%計收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改按該行基準放款利率(3.184%)加110%計收違約金,如遇核定利率調整時亦隨之調整,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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