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司促,5058,2024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05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賴虹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1,666元,及自民國92年12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6.425%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60,042元,及自91年9月7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18.5%計算之利息,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91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即16%)之一成,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即16%)之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