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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05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賴虹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1,666元,及自民國92年12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6.425%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60,042元,及自91年9月7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18.5%計算之利息,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91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即16%)之一成,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即16%)之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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