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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291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四湖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明文
債 務 人 吳振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6,66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本金(新臺幣)利息(起訖日如下)違約金(起訖日如下):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306,662元自民國113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自113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附表二:利率表基本利率(%)請求利率(%)備註3.1843.5024逾期六個月以內者(113年1月29日至113年5月26日)3.3093.6399逾期六個月以內者(113年5月27日至113年7月28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3.3093.9708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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