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司促,5353,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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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353號
債  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債  務  人  李守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177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1,000元,及自111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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