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司促,713,2024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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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1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吳宗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6,973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9日起至112年12月18日止,按年息10.77%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12.92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10.77%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42,022元,及自112年11月23日起至112年12月22日止,按年息10.77%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12.92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10.77%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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