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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49號
債 權 人 吳彥勳
債 務 人 吳莅
蔡碧雲
一、債務人吳莅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務人蔡碧雲應向債權人給付1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前開一、二項所命之給付,若有任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為一部或全部之給付,其餘債務人於該給付之範圍內免除給付義務。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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