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司促,994,202403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94號
債 權 人 楊環盛
債 務 人 李堃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0994號 編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利息起算日 號 001 99年6月1日 100,000元 CH377576 99年7月30日 002 99年6月1日 100,000元 CH377578 99年11月30日 003 99年6月1日 100,000元 CH377580 100年3月30日 004 99年6月1日 100,000元 CH377582 100年7月30日 005 99年6月1日 100,000元 CH377585 101年1月30日 006 99年6月1日 100,000元 CH377587 101年5月30日 007 99年6月1日 100,000元 CH377589 101年9月30日 008 99年6月1日 100,000元 CH377591 102年1月30日 009 99年6月1日 100,000元 CH377593 102年5月30日 010 99年6月1日 100,000元 CH377595 102年9月30日 011 99年6月1日 100,000元 CH377597 103年1月30日 012 99年6月1日 100,000元 CH377599 103年5月30日 013 99年6月1日 100,000元 CH570634 103年9月30日 014 99年6月1日 100,000元 CH570636 104年1月30日 015 99年6月1日 100,000元 CH570638 104年5月30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