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司促,995,202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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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95號
債 權 人 楊文和
債 務 人 李堃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0995號 編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利息起算日 號 001 99年7月1日 100,000元 CH377577 99年9月30日 002 99年6月1日 100,000元 CH377579 100年1月30日 003 99年6月1日 100,000元 CH377581 100年5月30日 004 99年7月1日 100,000元 CH377583 100年9月30日 005 99年7月1日 100,000元 CH377584 100年11月30日 006 99年7月1日 100,000元 CH377586 101年3月30日 007 99年6月1日 100,000元 CH377588 101年7月30日 008 99年7月1日 100,000元 CH377590 101年11月30日 009 98年7月1日 100,000元 CH377592 102年3月30日 010 98年7月1日 100,000元 CH377594 102年7月30日 011 98年7月1日 100,000元 CH377596 102年11月30日 012 98年7月1日 100,000元 CH377598 103年3月30日 013 98年7月1日 100,000元 CH377600 103年7月30日 014 99年7月1日 100,000元 CH570635 103年11月30日 015 99年7月1日 100,000元 CH570637 104年3月30日 016 99年7月1日 100,000元 CH570639 104年7月30日 017 99年7月1日 100,000元 CH570641 104年11月30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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