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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07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黎姮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嘉義縣○○鄉○○街00號,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
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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