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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737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麥寮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許良先
債 務 人 林祐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林祐誠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係分別設於臺北市、高雄市楠梓區、嘉義市,是本件應由臺灣臺北、橋頭、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其中之一法院,乃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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