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司拍,7,2024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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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7號
聲 請 人 施永雄


相 對 人 貢厚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1年5月11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1年10月10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3,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111年5月13日辦妥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公證書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07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台西鄉 崙中 1161 215.03 全部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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