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司票,313,202406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吳淑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爰依同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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