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3號
聲 請 人 王智明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徵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