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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王翔恩
聲 請 人 王妍箴
前列王翔恩、王妍箴共同
法定代理人 林雅惠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應補正被繼承人王崇寶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並依據前揭文書記載入遺產清冊,並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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