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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產生摘要中,請稍候...裁決書指出,蔡燕喜是被繼承人蔡李玉的繼承人,其遺產於112年11月27日死亡後,需公示催告公告給蔡李玉。現在他只能利用剩餘遺產的使用權。並徵收訴訟費
。裁定認為蔡燕喜是蔡李玉的繼承人,並要求蔡李玉在公示催告後6個月內報告其債權。如果蔡李玉未在指定時間內報告其債權,將無法行使繼承人的財產管理權。此外,裁定還規定了程式費用和抗訴費用的計算方式。
<摘要完畢>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蔡燕喜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蔡李玉(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鄉○○村○○00號)之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112年11月27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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