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司聲,100,2024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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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雲林縣私立大成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陳瑞元
相 對 人 鉅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壯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司全字第66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據債權人即相對人之聲請,以113年度司全字第66號裁定,准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並經本院113年度司執全字第43號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迄未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債權人不於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及同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假扣押事件卷宗核閱無誤,並向本院分案查詢,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

從而,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如相對人已起訴或經聲請裁定准予撤銷假扣押,請向本院陳報,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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