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司聲,106,2024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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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曾裕源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啓文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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