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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33號
聲請人林大有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幸薇、林怡珊、林怡姿、林怡瑜、林祺翔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陳崇漢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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