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司聲,153,2024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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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賴郁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北市板橋農會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

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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