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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代 理 人 沈益樊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為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爰依同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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