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99號
聲請人元翎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王德鑫
代理人蔡易紘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坤霖精密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陳崇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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