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2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梁繼澤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上之請求而起訴者,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