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家繼簡,6,202408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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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6號
原      告  林清輝    住雲林縣○○鎮○○里○○00號

被      告  翁鴛鴦 
            林淑慧 

被告兼上一
人訴訟代理
人          林孟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林清江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結果欄所載。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被繼承人林清江於民國97年11月3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而被繼承人林清江無子女,兩造與被繼承人間之關係則如附表二備註欄所示,兩造均為被繼承人林清江之法定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
且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無以遺囑禁止分割,兩造間亦無不得分割之約定,惟兩造迄今仍未能達成分割協議,為
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裁判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並聲
明: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林清江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
產,分割如附表一分割結果欄所示。
二、被告則以:我們都住在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房屋,且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都是我們在管理,土地、房屋稅都是我們在繳納,我們想要繼續公同共有不動產,不願意分割等語抗辯。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各共有人之聲請命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或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而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法院應斟酌當事人之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形為適當之分割,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
亦即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故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雖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然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
再者,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係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臺上字第748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經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林清江於97年11月3日死亡,其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尚未分割,而兩造均為被繼承人林清江之繼承人,應繼分各如附表二所示,又兩造就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已辦妥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等事實,業據原告到庭陳述明確,並提出被繼承人林清江之除戶戶籍謄本、兩造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雲林縣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等件在卷可佐,且為被告等人到庭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被繼承人林清江所遺應予分割之遺產範
圍,應以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為其標的,堪予認定。
又本件兩造繼承人就被繼承人林清江之遺產無法協議分割乙節,有本件調解不成立之調解紀錄表及本院審理筆錄在卷可參,而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且無證據顯示兩造彼此間訂有不分割遺產之協議,或被繼承人林清江有以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或定分割遺產之方法,則原告本於繼承人之地位,依照上開法條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林清江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本院審酌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之性質、利用價值、經濟效用、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及兩造之意見,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保持分別共有要屬公平妥當,於法尚無不合。
從而,原告請求依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方法分割被繼承人林清江之遺產,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分割遺產之訴,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且均蒙其利,而被告應訴係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較為公
允,爰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後段,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附表一:被繼承人林清江之遺產
編號
遺產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分割結果
雲林縣○○鎮
○○段000○0
292
1/40
由兩造按附表
二所示之應繼

地號土地
分比例保持分
別共有。
雲林縣○○鎮
○○段000○0
地號土地
721
1/40
同上。
雲林縣○○鎮
○○段000地
號土地
281.96
1/40
同上。
雲林縣○○鎮
○○段000地
號土地
3,608.16
1/40
同上。
雲林縣○○鎮
○○段000地
號土地
579.04
1/40
同上。
雲林縣○○鎮
○○段000號
土地
2,630.26
1/40
同上。
雲林縣○○鎮
○○段000地
號土地
2,544.40
1/40
同上。
雲林縣○○鎮
○○段000地
號土地
358.03
1/40
同上。
雲林縣○○鎮
○○段000地
號土地
2,495.03
1/40
同上。
雲林縣○○鎮○○里○○00
號房屋
稅籍編號:00000000000
全部
同上。
附表二:兩造對被繼承人林清江之應繼分之比例
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備註
翁鴛鴦
1/2
配偶。
(續上頁)

林清輝
1/6
兄弟姊妹。
林孟緯
1/6
兄弟姊妹。
林淑慧
1/6
兄弟姊妹。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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