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家親聲,101,202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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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01號
聲請人林志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聲請時僅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而本件依法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4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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