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抗,21,2024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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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21號
抗告人蔡正育


上列抗告人因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7月18日所為之113年度司拍字第6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抵押人即本件債務人沈英澤於民國113年4月17日以配偶贈與為原因登記讓與曾月貞,本件自應列曾月貞為相對人。又依卷附本件抵押權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記載「清償借款方法即約定:①債務人如未依契約履行時,或被第三人提訴,申請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宣告破產、更生時,則債務即喪失期限利益,本契約即視同到期且視同違約且依第23、24、25條契約請求清償…」等語,而沈英澤未依約繳付利息,此有抗告人提出之通知函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鈞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127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及鈞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911號債權憑證可證,是本件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應已視為全部到期,則抗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即有理由,原審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顯有違誤。為此,爰提起本件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並准予拍賣抵押物。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依兩造訂立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聲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欄記載:實際債權額以債務人(即被上訴人)簽發之商業本票及支票金額為準;前項商業本票及支票如有一張到期不獲兌現,視為債權全部到期。債務人願拋棄期限利益,任由債權人依法實行強制執行云云,準此,祗須被上訴人簽發之本票或支票到期不獲兌現,債權即視為全部到期,上訴人得聲請拍賣抵押物,實施強制執行,最高法院著有82年度臺上字第3073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抗告人前以沈英澤向抗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70萬元,約定於114年6月1日清償,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債權總金額為27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抗告人,雙方並約定遲延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0計算,逾期按月息3分(即年利率百分之36)計付懲罰性違約金。而本件債務人沈英澤只繳息至113年5月2日,依本件抵押權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記載,本件普通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視為全部到期,爰向本院聲請准予拍賣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又該不動產已於113年4月17日贈與相對人,因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故,無法查得相對人資料,並請求本院准其向地政及戶政機關聲請相對人第一類登記謄本及戶籍謄本,其再更正相對人之姓名及補正住居所資料。案經原審審查後,以本件抵押權設定之債權清償日期登記為114年6月1日,形式上審查尚未屆至,足見現抗告人之債權尚未屆清償期,將抗告人之聲請駁回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拍字第65號卷宗核閱屬實,自堪為認定。
㈡、本件普通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依沈英澤於112年6月2日簽立之借據第二條第1、2項約定:「雙方約定消費性借貸按借款金額以每月利息為1分0釐,壹個月付利息或本息一次,借款期限內如逾期三日以上、遲延利息即按借款金額以每月2.5分計算。如逾期未繳付利息時或約定到期未清償,債務人同意就按借款金額以每月3分計算違約金即懲罰性違約金。」、「借款期限:訂自民國112年6月2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1日止,到期即將借款全數清償。嗣借款期限內,如逾期未繳付利息時,則喪失期限利益,本借款則視同到期暨違約。」,而沈英澤之上述利息僅給付至113年5月2日,此有抗告人之通知函、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127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及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911號債權憑證在卷為憑,則本件債權視同到期,即抵押債務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清償全部債務。是依抗告人提出之上開證明文件,基於形式上審查,已得認本件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尚未受清償,抗告人自得聲請拍賣抵押物,實施強制執行,是其聲請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自應准許。原審未察,以本件債務尚未屆清償期為由,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自有未合。
㈢、又抗告人於原審未列相對人,雖其於本件民事抗告狀上列相對人為曾月貞,然抗告人所補正之「相對人」是否正確無誤乙節,尚待原審查明,爰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審另為適當之處理。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秋如
 法官冷明珍
 法官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
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
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附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1
雲林縣
斗南鎮
五間厝
184-12
90
全部
2
雲林縣
斗南鎮
五間厝
184-19
140
全部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門牌號碼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808
斗南鎮五間厝段184-12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2層
1層:49
2層:49
電梯樓梯間:10.75
合計108.75
陽台:5
全部
斗南鎮二重溝52之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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