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消債更,107,2024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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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0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劉豐陞
代理人康志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梁靖瑜
附表:
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如: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0,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依聲請人提供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記載曾參與前置協商、目前狀態為「毀諾」,聲請人應據實以下說明:
⒈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自何時履行至何時?毀諾時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⒉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聲請人從事何工作?及是否有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並務必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入證明或收入切結書。
⒊係因何原因毀諾?並應提出如成立之協商協議書、勞保投保資料、非自願性離職、資遣費,或所有與聲請人所陳述上開毀諾原因之相關資料證明,以證明聲請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
⒋如協商成立資料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
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資料及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均勿用影本代替)。
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請說明聲請人所有BDG-9897車輛之現值為何?
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民國111年6月起至113年5月聲請人部分收入來源即營業所得為「貨車司機(自營)」,則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1日回溯5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是否仍繼續經營中?請聲請人據實說明,併應提出該營業行為於本件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有工作?任職工作之地點、公司名稱、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強制執行扣薪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如為臨時工亦請提出上開資料、說明上揭事項。
說明聲請人本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費用是否依113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提出聲請人使用之各金融機構(含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之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含自111年6月19日起迄今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1年6月19日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現每月共繳納之保險費金額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外幣等各項金融商品?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
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請聲請人提出將來之更生方案(請載明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等)?上開款項聲請人如何籌措支付?
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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