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消債更,19,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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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
聲 請人即
債 務 人 何坊芳
代 理 人 林堯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㈠項所示費用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㈡至項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費用及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附表:
㈠繳納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 (如有不足,再依實支數額計算徵收;
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提出新申請(指本裁定送達日後,下同)之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下稱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未註明應提出影本者,應提出正本,下同)。
㈢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職稱及工作內容?每月薪資所得結構及數額(向雇主預先借支之扣款仍應計入)為何?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提出現在職證明(由雇主出具,勿以聲請人切結書代替)、更生聲請前二年(即110年11月20日起,下同)內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袋、薪資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
如仍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雲林管理處擔任臨時人員,請提出最新之勞動契約書完整影本;併說明有無從事其他兼職工作?
㈣依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聲請人有於112年2月25日、同年3月4日、11日、18日、26日以巔峰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為投保單位投保勞保(以上除112年3月26日之投保於同日退保外,其餘均於各投保日之翌日退保),投保薪資36,300元;
112年4月1日、8日、15日、22日、同年5月13日以突破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為投保單位投保勞保(以上均於投保日之翌日退保),投保薪資36,300元,惟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並未列相應之薪資,故應予陳報上開期日之薪資並提出相關證明。
㈤提出110年11月20日起迄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戶)完整影本(應含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後,如無法補登,亦應說明理由並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㈥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㈦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名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平均每月繳納保險費數額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有無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變更保險單之要保人(原為聲請人)為他人,如有,變更當時之保單價值準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㈧說明聲請人是否有為外匯、期貨、基金、股票、債券、ETF、其他洐生性金融商品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如有,應說明目前持有之種類、數量及其現值、淨值為何,並提出相關投資證明文件及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保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暨自更生聲請前二年內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㈨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古董、藝術品、虛擬貨幣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㈩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組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
說明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之變動:處分不動產、動產、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繼承、拋棄繼承、免除他人債務、為他人提供擔保等,如標的係不動產,應載明地號或建號),如係因償還債務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所列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業於前置調解中陳報聲請人對其債務已結清,應說明本件聲請仍列該銀行為債權人之理由。
據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前置調解時陳報,聲請人於112年3月14日新增借貸148,000元,故不予提供方案等語,是應說明係向何人借貸、借貸之原因及必要性、當時主觀上為何認定可清償該筆借貸、是否預見將因此有致全部債務無法清償之虞、貸款用於何處,及何以於上開借貸後,未及半年即進行前置協商(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載:於112年8月17日申請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曾參與前置協商,因協商自始未開始而於112年9月14日結案),並提出相關證明。
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債權人尚未列入債權人清冊,應重新提出全體債權人清冊(即含已列入及尚未列入之債權人)及與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依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至112年11月14日止,聲請人除土地銀行帳款(2,274元,後已結清)外,僅對星展銀行信用卡帳款遲延,其餘均未逾期(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信用卡應付帳款甚至為-11,305元),故應說明聲請人於本件聲請時,對債務究有何無法清償情事或無法清償之虞。
說明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可否提供擔保。
應詳細閱讀上揭說明、補正事項,並以條列方式,逐項照實記載補正,所提資料應依序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勿缺漏、迴避,否則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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