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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潘淑貞
代 理 人 張巧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㈠項所示費用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㈡至項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費用及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附表:
㈠繳納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 (如有不足,再依實支數額計算徵收;
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提出新申請(指本裁定送達日後,下同)聲請人、受扶養人潘松來及李○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未註明應提出影本者,應提出正本,下同)。
㈢提出新申請受扶養人潘松來、李○慶之110年度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㈣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潘松來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㈤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㈥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職稱及工作內容?每月薪資所得結構及數額(向雇主預先借支之扣款仍應計入)為何?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提出現在職證明(由雇主出具,勿以聲請人切結書代替)、更生聲請前二年(即110年11月7日起,下同)內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袋、薪資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
併說明有無從事其他兼職工作?
㈦若現仍從事打零工性質之工作,應說明為何以不謀取正職工作,以獲取較高之收入。
㈧說明聲請人陳報更生聲請前二年內之平均每月工資僅20,167元(計算式:484,000÷24=20,167,小數點後四捨五入),何以更生聲請前二年內以雲林縣汽車服務業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之投保薪資達43,900元(110年6月1日起)、45,800元(111年6月1日起)。
㈨說明受扶養人潘松來之扶養義務人各為何人、身分關係,聲請人給付扶養費之方式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身分關係應以戶籍謄本為證;
扶養費給付如係匯款,提出匯款證明,如係現金交付,應由受領人出具證明文件)。
㈩說明受扶養人李○慶之扶養義務人各為何人、身分關係,並提出相關證明。
提出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受扶養人潘松來及李○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戶)完整影本(應含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後,如無法補登,亦應說明理由並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潘松來及李○慶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老農津貼、重陽敬老禮金、老人津貼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受扶養人潘松來及李○慶名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平均每月繳納保險費數額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有無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變更保險單之要保人(原為聲請人)為他人,如有,變更當時之保單價值準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潘松來及李○慶是否有為外匯、期貨、基金、股票、債券、ETF、其他洐生性金融商品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並說明目前持有上開投資之種類、數量及其現值、淨值為何與相關證明文件,及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潘松來及李○慶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暨自110年11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與外匯、期貨、基金、債券、ETF、其他洐生性金融商品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
聲請人、受扶養人潘松來及李○慶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古董、藝術品、虛擬貨幣、定期存款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組織型態、投資金額及近二年分得利潤為何。
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
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之變動: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繼承、拋棄繼承、免除他人債務等,如標的係不動產,應載明地號或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債權人清冊之各債權種類、原因欄載係因聲請人為姐姐生意需資金而借款,應說明聲請人與姐姐就該等借款之法律關係為何,如係借貸關係,應補正債務人清冊。
應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查詢積欠該公司之金額、該公司對聲請人之債權有無移轉,如有,受讓人為何人等情形後,陳報本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債權人清冊載編號16之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為有擔保或優先權,則應陳報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
確認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債權人(該公司業於112年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扣押聲請人對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如是,應補正債權人清冊。
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債權人尚未列入債權人清冊,應重新提出全體債權人清冊(即含已列入及尚未列入之債權人)及與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說明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內容、有無可供擔保之人。
以上應說明補正事項,應詳細閱讀,以條列方式逐項照實記載補正、所提資料應依序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勿缺漏,否則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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