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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王嘉慶
代 理 人 王漢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王姵珺
附表:
㈠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㈢聲請人自陳以「打零工」為收入來源,每月收入20,000元。
請據實說明聲請人打零工之工作性質?通常係向何人打零工以維持收入?在何處打零工?請提出近3個月內之雇主、工作地點、內容、時段、每日工作時間、每月工作日數、計薪方式、如何領薪、薪水多少?當次領或月結?並提出雇主出具之工作證明書暨雇主之聯絡方式。
㈣聲請人尚屬壯年,請說明未能從事一般勞動能力者可獲取我國最低基本薪資之工作之原因?例如:身體、疾病、主觀工作意願或其他因素?
㈤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王○賢、王○禎」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111年2月17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非僅有餘額查詢單』,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㈥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王○賢、王○禎」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提出『由保險公司出具』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㈦陳報「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王○賢、王○禎」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㈧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美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㈨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並提出:
⒈車牌號碼:0000-00(日產廠牌、2003年出廠)、⒉車牌號碼:00-0000(大發廠牌、1993年出廠)、⒊車牌號碼:0000-00(日福特六和廠牌、1990年出廠)、⒋車牌號碼:00-0000(慶眾廠牌、1996年出廠)、⒌車牌號碼:00-0000(中華廠牌、1997年出廠)之「行照影本」與「現值估價單」。
並說明為何聲請人名下有5部車輛?㈩提出「受扶養人王○賢、王○禎」之『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原本、110年、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原本(勿以影本代替)。
說明「受扶養人王○賢、王○禎」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如另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一併陳報其姓名,及其與受扶養人王○賢、王○禎之關係。
並說明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及分擔數額為何?分擔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依聲請人提供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記載「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目前狀態為「毀諾」,聲請人應據實以下說明:
⒈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自何時履行至何時?毀諾時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⒉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聲請人從事何工作?及是否有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並務必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入證明或收入切結書。
⒊係因何原因毀諾?並應提出成立之協商協議書、勞保投保資料、非自願性離職、資遣費,或所有與聲請人所陳述上開毀諾原因之相關資料證明,以證明聲請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
⒋如協商成立資料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王○賢、王○禎」「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13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即以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計算生活必要費用)?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等(如房屋租賃契約書、電信費用、水電費、加油費用之收據等),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依債務人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內,聲請前二年收入480,000元、支出819,648元,收入遠低於支出,請說明聲請人如何支付超出部分之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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