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消債更,25,2024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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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許琳媛
代 理 人 謝耿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王姵珺



附表:
㈠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㈢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㈣依聲請人據實陳報目前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是否領有年終、三節獎金或其他獎金等?若有領取年終獎金、三節獎金或其他獎金,請提出該獎金之明細單。
並請聲請人提出聲請本件更生前6個月即112年8月至113年1月份之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存摺封面及內頁等)。如有以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
㈤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吳○綺、吳○祐、葉素鶯」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111年2月23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非僅有餘額查詢單』,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㈥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吳○綺、吳○祐、葉素鶯」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提出『由保險公司出具』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㈦陳報「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吳○綺、吳○祐、葉素鶯」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㈧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美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㈨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並提出下列車輛之行照影本、現值估價單:
⒈汽車車牌號碼:000-0000(國瑞廠牌、2019年出廠)(調字卷第253頁)OB-5703
⒉機車車牌號碼:000-000(山葉廠牌、2010年出廠)(調字卷第15頁)
㈩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提出「聲請人本人」之「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原本(勿以影本代替)。
提出「受扶養人葉素鶯」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原本、「受扶養人吳○綺、吳○祐、葉素鶯」之「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110年、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原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原本(勿以影本代替)。
說明「受扶養人吳○綺、吳○祐、葉素鶯」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如另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一併陳報其姓名,及其與受扶養人吳○綺、吳○祐、葉素鶯關係。
並說明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及分擔數額為何?分擔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依聲請人提供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記載「是否曾參與前置協商:Y」(調字卷第21頁),聲請人應據實以下說明:⒈聲請人前是否有與債權人協商成立?若有成立協商:
⑴則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自何時履行至何時?毀諾時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⑵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聲請人從事何工作?及是否有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並
務必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入證明
或收入切結書。
⑶係因何原因毀諾?並應提出『完整』成立之協商協議書、『完整』之民事裁定、勞保投保資料、非自願性離職、資遣費
,或所有與聲請人所陳述上開毀諾原因之相關資料證明,
並證明聲請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
⑷如協商成立資料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吳○綺、吳○祐、葉素鶯」「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13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即以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計算生活必要費用)?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最新』(不要再提出112年度之單據)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等(如房屋租賃契約書、電信費用、水電費、加油費用之收據等),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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