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消債更,39,202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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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王宏銘
代 理 人 陳奕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王姵珺


附表:
㈠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聲請人於聲請調解時自陳聲請人之工作為農民,目前每月平均收入約25,000元,因聲請人係自己種植作物,故無薪資單或薪轉證明等語。
請聲請人據實陳報於何時開始務農?務農之土地位於何處?為何人所有?並提出相關證明。
務農之土地若為第三人所有,請該第三人出具切結書並附上該第三人之地址、電話。
㈢請聲請人『據實』陳報目前之收入來源及每月收入之數額?(因聲請人於調解時提出切結書,切結『工作為農民,目前每月平均收入約25,000元,因聲請人係自己種植作物,故無薪資單或薪轉證明,特此切結證明』(切結書,調字卷第69頁)。
惟惟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收入、期間自111年1月至112年12月,每月約35,000元(見調字卷第9頁、本案卷第13頁);
於向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自陳為西螺種植芹菜、波菜之自營商,月薪為8萬元、7-8萬元(見調字卷第79頁、第83頁)。
㈣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王○棋、王○槿、王○淳、王○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民國111年3月15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非僅有餘額查詢單』,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㈤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王○棋、王○槿、王○淳、王○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提出『由保險公司出具』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㈥陳報「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王○棋、王○槿、王○淳、王○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㈦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美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㈧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並提出下列車輛之「行照影本」與「現值估價單」:
⒈車牌號碼:000-0000(國瑞廠牌、2005年出廠)(調字卷第21頁)(此依聲請人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⒉車牌號碼:(此依聲請人提出之汽車、機車貸款資料)
⑴113-PHV(調字卷第42頁、本案卷第42頁)
⑵MEN-1252(調字卷第43頁、本案卷第43頁) ⑶NBX-1663(調字卷第45頁、第91頁、本案卷第45頁)㈨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㈩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說明「受扶養人王○棋、王○槿、王○淳、王○樺」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如另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一併陳報其姓名,及其與受扶養人王○棋、王○槿、王○淳、王○樺之關係。
並說明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及分擔數額為何?分擔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王○棋、王○槿、王○淳、王○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衛生福利部公告
113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即以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計算生活必要費用)?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等,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依債務人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內,聲請前二年收入840,000元、支出1,177,824元,收入遠低於支出,請說明聲請人如何支付超出部分之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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