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消債更,46,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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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林石川

代 理 人 陳青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王姵珺

附表:
㈠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2,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陳報聲請日前5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因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勾選:■是)
㈢聲請人於聲請調解及本件更生之聲請時提出切結書,切結「自110年12月起至今,均耕作父親林清造名下2分水田,及種田之餘暇打零工維生,受雇從事足底按摩。
種田部分平均每月收入10,000元,足底按摩部分,時薪300元,平均每月收入10,000元。
兩者收入每月為20,000元,因均領取現金,以是無法提出收入證明文件」等。請聲請人據實陳報下列事項:
⒈陳報耕作之水田位於何處,種植何種作物?每月收入10,000元是如何估算而來?並提出該耕作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及由聲請人父親出具之切結書,並附上聲請人父親之地址、電話。
⒉聲請人受僱於何人、於何處從事足底按摩?請該第三人出具切結書,並請該第三人切結近三個月支付聲請人從事足底按摩之薪資,並附上該第三人之地址、電話。
㈣提出「聲請人本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民國111年3月22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非僅有餘額查詢單』,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㈤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提出『由保險公司出具』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㈥陳報「聲請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㈦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美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㈧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並提出下列車輛之「行照影本」與「現值估價單」:
⒈依聲請人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載:
⑴車牌號碼:00-0000(MAZDA廠牌、1993年出廠)(調字卷第37、59頁 、本案卷第19頁、第33頁)
⑵車牌號碼:00-0000(CHRYSLER廠牌、1989年出廠)(調字卷第37、59頁 、本案卷第19頁、第33頁)
⑶車牌號碼:00-0000(SUBARU廠牌、1987年出廠)(調字卷第37、59頁 、本案卷第19頁、第33頁)
⑷車牌號碼:00-0000(福特六和廠牌、1989年出廠)(調字卷第37、59頁 、本案卷第19頁、第33頁)
聲請人雖於本件聲請時陳報,上開四部車輛均已遺失,都超過20年未使用,但均未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等語(見調字卷第13頁、本案卷第19頁),但未提出證明。
⒉依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金門監理站於調解時陳報,聲請人名下之EPG-8580車輛滯欠違規罰緩2,700元(見調字卷第111頁)。故請聲請人一併提出。
㈨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㈩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請聲請人據實說明聲請人之戶籍地(金門縣)與居住地(雲林縣莿桐鄉)不符之原因。
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13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即以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計算生活必要費用)?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等,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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