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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
債 務 人 潘香君
代 理 人 林堯順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宗雨潔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代 理 人 黃志勇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王姿芳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吳修桓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潘香君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
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
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潘香君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清算程序業已終結,並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及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14號、111年度消債清字第34號、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等事件卷,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
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姵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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