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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王超民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王德龍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勵之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羅雅齡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陳冠翰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王超民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
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
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王超民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清算程序業已終結,並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及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35號、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等事件卷,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
是本件聲請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姵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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