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監宣,205,202408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陳○○    住雲林縣○○鎮○地里○地00號
相  對  人  魏○○ 
關  係  人  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宣告魏○○(男、民國00年00月0 日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陳○○(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魏○○之監護人。
指定魏○○(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下:聲請人之長子即相對人因顱內出血合併呼吸衰竭、意識不清,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依據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之規定,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依民法第1111條之規定,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依據後附之證據,認相對人因顱內出血合併呼吸衰竭、意識不清,且於民國(下同)113年7月23日鑑定時,意識仍為昏睡,失語且大聲呼喊都沒有反應,有事實足認無訊問之必要。

三、本院審酌下列證據:㈠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謄本。

㈡同意書:相對人之母及所有兄弟姊妹均同意選定陳○○為監護人、指定魏○○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㈢相對人之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㈣相對人之財產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㈤本院113年6月12日公務電話記錄、廖寶全診所精神鑑定報告書及鑑定結果、受鑑定人相片。

認相對人因高血壓腦中風導致血管性失智症,其認知及社交功能不足作判斷或解決問題,極重度障礙程度回復可能性低,確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

又經本院主動查詢意定監護系統,本件並無訂立意定監護契約,且認由相對人之母陳○○擔任監護人,應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的最佳利益,因此選定陳○○擔任受監護宣告之人魏○○之監護人,另指定相對人之弟○○嘉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鄭伊純
附錄:
民法第1099條: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前項期間,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於必要時延長之。
民法第1112條:
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