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簡,24,202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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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4號
原 告 薛佳甯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徐浩軒律師
被 告 廖玉琴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附民字第541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 年3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知悉社會上詐欺案件層出不窮,詐欺集團為躲避追查,使用人頭帳戶作為詐欺、洗錢工具更時有所聞,且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係重要之理財及交易工具,並已預見將金融帳戶之帳號及密碼交予他人使用,可能作為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用,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不確定故意,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濤」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約定,以每月新臺幣(下同)27,000元之代價,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起至同年月23日止之某日某時,將其所申辦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及密碼等資料,經由通訊軟體LINE提供給「陳濤」與其所屬之詐欺集團使用,以此方式幫助該不詳人士所組成之詐欺集團詐欺取財,並掩飾其等因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

嗣「陳濤」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經由交友軟體Tinder與原告聯繫,向原告佯稱:其是負責賭博網站技術維護之人員,發現有病毒漏洞,如在一天中的2個時間點下注的話,賠率會翻倍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2月23日上午9時33分許,匯款300萬元至本案帳戶內,嗣原告發覺受騙報警始查知上情。

為此,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詐騙款項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沒有錢可以賠償,不同意原告請求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原告主張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之不確定故意,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濤」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約定,以每月27,000元之代價,於111年12月20日起至同年月23日止之某日某時,將其所申辦本案帳戶及密碼等資料,經由通訊軟體LINE提供給「陳濤」與其所屬之詐欺集團使用,以此方式幫助該不詳人士所組成之詐欺集團詐欺取財,並掩飾其等因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

嗣「陳濤」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經由交友軟體Tinder與原告聯繫,向原告佯稱:其是負責賭博網站技術維護之人員,發現有病毒漏洞,如在一天中的2個時間點下注的話,賠率會翻倍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2月23日上午9時33分許,匯款300萬元至本案帳戶內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67號刑事簡易判決、本案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等附於上開刑事案卷可稽。

而被告因提供帳戶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取財之行為,經本院以112年度金簡字第67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有刑事簡易判決書1 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6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刑事案卷核閱無訛。

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又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分別定有明文。

原告主張被告提供帳戶與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幫助詐欺取財,致原告因此受有300萬元損害之事實,已如前述。

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其聲請不過促請法院職權發動,本院無庸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判,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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