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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73號
上 訴 人 連麗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俊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7月19日本院113年度簡字第7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1,900元(計算式:69平方公尺×5,100元=351,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 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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