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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張閔捷
被 上訴人 傅子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月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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