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繼,16,2024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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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繼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在家事聲請狀簽名或用印,所附民事委任狀內容並非聲請人就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委任代理人之委任狀,且聲請人本件尚未繳納聲請費,而本件依法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開缺漏事項及補繳聲請費,逾期未補正或未補繳聲請費,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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