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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繼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千元,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聲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及聲請程序文件有所缺漏,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及補正聲請程序文件上缺漏事項,聲請人已逾上開補正期限,仍未補正,有本院113年3月1日113年度繼字第16號民事裁定、送達證書、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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