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繼,20,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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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繼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郭有傳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黃益林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伍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黃益林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3年度繼字722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黃益林之遺產管理人,茲因被繼承人黃益林所遺如附表所示之土地遺產,業經本院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以112年度雲金職日字第504號拍定在案,拍定金額合計為新臺幣101,000元,爰聲請裁定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黃益林遺產管理人之遺產管理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法院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3年度繼字第722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公示催告相關收據、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民國113年1月31日112年度雲金職日字第504號函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3年度繼字第722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108年度家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本院審酌聲請人自就任被繼承人黃益林遺產管理人後,已進行之遺產管理工作內容及所付出之勞力及時間,並衡酌被繼承人黃益林所遺如附表所示土地遺產之拍定金額,暨考量聲請人後續處理完結被繼承人黃益林遺產管理人事務所需時間及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爰酌定本件遺產管理報酬金額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至於本件聲請人就任被繼承人黃益林之遺產管理人後,除其遺產管理報酬依前揭法條規定,應由法院酌定外,其餘遺產管理人代墊之費用等,聲請人可檢具相關單據,由遺產中支出,或於執行程序中列為執行必要費用而優先受償,非得由本院於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中予以酌定;

另聲請人應於遺產管理人職務執行完畢後,依家事事件法第140條規定,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均併予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附表:
編號 遺產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拍定金額 (新臺幣) 1 雲林縣○○鎮○○段00地號土地 1590.88 48分之1 37,000元 2 雲林縣○○鎮○○段00地號土地 2977.82 48分之1 6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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