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聲,12,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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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王美心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雲林科技大學間本院111年度國字第1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1年度國字第1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之歷次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就本院111年度國字第1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提起上訴,本院歷次言詞辯論期日開庭筆錄僅為意譯,並非完整記載開庭所有內容,為詳細明暸歷次言詞辯論期日開庭內容,以維護聲請人於上訴審之法律上權益,爰聲請交付本院111年度國字第1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歷次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 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 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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