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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黃登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原告)黃文章間撤銷贈與事件(即本院113 年度重訴字第1 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伊父)先前對伊向鈞院提起撤銷贈與座落雲林縣○○鄉○○段000 ○0 ○000 ○0 地號等筆土地訴訟,雙方乃於民國113 年4 月19日當庭達成和解,伊同意將上開土地歸還予相對人在案;
另訴外人黃登科、黃登源(即相對人之子)則當庭同意伊仍得使用坐落在前揭土地上之未辧保存登記之建物,並同意在庭外另立協議書予伊,惟甫下庭,黃登科、黃登源2 人即翻臉不認帳,直言無簽協議書之必要,黃登源更傳訊息予伊,表示相對人另要再對伊提起訴訟,追討在本案和解中已表示放棄之座落雲林縣○○鄉○○段000 ○000 地號土地,伊為求自保爰向鈞院聲請交付是日之言詞辯論程序之錄音光碟云云;
並提出通訊軟件(Line)對話擷圖1 份為佐。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時,應敘明其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是訴訟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依規定應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就具體個案審酌該聲請有無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必須持有法庭錄音光碟之正當合理關連性,而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三、經查,聲請人乃為本院113 年度重訴字第1 號撤銷贈與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而系爭事件於113 年4 月19日行言詞辦論程序時,因雙方互有讓步已當庭成立和解乙節,,此有和解筆錄在卷足憑。
且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因之,相對人縱表示欲另對聲請人再行提起訴訟,請求聲請人返還座落雲林縣○○鄉○○段000 ○000 地號土地云云,仍應受上開訴訟上和解之拘束。
職是,聲請人以其有維護法律上利益之必要為由,聲請交付113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程序之錄音光碟,難認有正當合理關連性,不應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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