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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3號
受 裁定人
即 原 告 王文彬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尚義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陸拾玖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01,183元【計算式:1,174㎡13,300元1/12=1,301,183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向原告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然原告僅繳納2,000元,尚不足11,96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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