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訴,141,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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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1號
原 告 周中庸
被 告 林龍輝(即林芸芸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林詩昀(即林芸芸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龍輝、林詩昀為被告林芸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芸芸於民國113年3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其長男林龍輝、長女林詩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一親等)查詢結果、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等在卷可稽,兩造未聲明由王坤祿、王素蘭、王政川、王文志、王宗源、王宗祺為原告吳秀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等續行訴訟。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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