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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1號
原 告 周中庸
被 告 林龍輝(即林芸芸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林詩昀(即林芸芸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與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理由欄二、中關於「由王坤祿、王素蘭、王政川、王文志、王宗源、王宗祺為原告吳秀羅之承受訴訟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由林龍輝、林詩昀為被告林芸芸之承受訴訟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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