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7號
原 告 石鎮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鎭隆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771元,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867,142元【計算式:〔(686㎡+9㎡)3,700元1/2〕+(112㎡10,382元1/2)=1,867,142元】,應向原告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原告僅繳納13,771元,尚不足5,74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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