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和 解 筆 錄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江立偉律師
被 告 己○○
兼 上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訴字第165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1日上午10時56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昱辰
書記官 王姵珺
通 譯 陳慧美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 乙○○、戊○○、甲○○
被告 丙○○、江立偉律師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丁○○、被告丙○○、被告己○○願意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之未成年子女古雨涵扶養費,並分169期,每期為一個月,於民國113 年9 月15日起,每月15日前被告連帶給付原告7,115元共168 個月,第169 月給付餘款4,680元,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給付方法:由被告按期匯入中華郵政(新竹武昌街郵局)戶名:乙○○,帳號:號。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原告其餘之請求拋棄。上和解筆錄經當庭向關係人朗讀並交閱覽認無異議始簽名於后: 原 告 乙○○ 原告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兼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訴訟代理人 江立偉律師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書記官 法 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姵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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