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訴,205,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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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佑君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佑君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8,19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應加計原告請求之本金,及計算至本件訴訟繫屬前一日按訴之聲明請求計算之利息,合計為1,248,199元(計算式:1,244,352元+3,847元=1,248,199元)】,應繳裁判費13,3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875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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